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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球网:热浪来袭拷问高温劳保权责

近日,热浪席卷全国,使得劳动保障议题持续升温,这一问题对于室外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人来说尤为突出。

由于今后几天气温都将在摄氏35度以上徘徊,各地气象部门已将高温警报级别调高。近来,国内主要媒体一直大力宣传的一条防暑措施,就是尽量避免户外活动。

不过,对于在烈日下挥汗如雨的工人们来说,他们并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,只能忍受着酷暑继续工作。其实,无论是早在1960年颁布的《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》(下文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还是2007年出台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》,都并没有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问责做出特别明确的规定。

1960年的《暂行办法》就对高温天气下的工作场所条件、医疗保障措施以及防暑津贴做出了明确规定。但是,这一文件只覆盖到工业、交通和建筑行业。

没错,这些相关规定都对用人单位的防暑工作责任做出了界定,要求用人单位调整工作时间,为在酷暑下工作的员工发放防暑降温津贴。然而,这些条款最终却在用人单位这一环出了问题 这些对于某些“具体条件”的界定过于模糊,把界定的权力拱手让给了某些雇主,结果防暑降温措施的制定或防暑津贴的发放就成了一桩悬案。


由于具体法律条款约束的缺失,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力的情况时有发生。如果说现在在高温条件下,有工人获得了不同程度的防暑劳动保障,那么这也很大程度上也是运气好,而非其自身权利带来的。

气象部门发布高温预警的尺度一般都比较谨慎,结果用人单位总能从中钻到空子、大占工人便宜;有时候在一段时期内,甚至会出现实际气温远高于预报的情况。

关于高温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还需新一轮的修订,要确保所有行业的劳动者都能平等地获得防暑降温保护。这些法规应该对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做出具体界定 法规的制定就是要堵住任何可能出现的漏洞,以免用人单位对恶劣天气下工人的劳保工作推卸责任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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